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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是否必须标注致敏物质?

致敏物质是诸多食品标签标注中的重要事项。那么消费者所购买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并未做致敏物质标注,而食品中确实存在致敏物质,此种情况是否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呢?

GB7718第4.4.3.1条规定:“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依据该规定,似乎涉及上述规定中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均应当标注致敏物质。但事实并非如此,第4.4.3.1条属于第4.4条的子项,而第4.4条的章节名称为:“推荐标示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六十二条关于上述标示规则的适用问题规定:“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会诱发过敏反应,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标签中标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质,以便提示有过敏史的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本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列出了八类致敏物质,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八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具体标示形式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以下自主选择。”

基于上述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并无标注食品致敏物质的强制性义务。消费者如果因食用包含致敏物质的食品而受到伤害,食品生产经营者并无赔付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消费者主动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该类询问,而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不做答复或者作出错误答复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赔偿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社会责任的角度而言,明知所销售的食品存在容易致人过敏的物质而故意不做标注的,对其企业外部形象而言将会产生负面评价。尤其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企业而言,其更好关注此方面相关的良好品牌形象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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