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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盖公章与合同专用章是否一样的法律效应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或委托书、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或委托书、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其实在生活中,《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盖章跟签字的效应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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