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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反调查

来源: 节选于《纪检监察干部核心技能》/作者: 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

一、什么是反调查

反调查是指犯罪分子及其有关人员为掩盖犯罪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针对监察机关和调查人员的调查行为,妄图使调查活动无法进行或者误入歧途,而采取的一系列对抗性或具有对抗意义的行为总和。

二、常见的反调查行为

反调查行为存在于作案的前后,按照时间的发生顺序,反调查行为可分为三个阶段:作案阶段(包括作案前及作案时)、被举报阶段、立案后阶段(调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以下分类方法只是为方便理解而作出的划分,反调查行为可能出现在各个阶段。

(一)作案阶段

1.制作伪证、毁灭证据。制作伪证、毁灭证据是最常见的反调查行为,如在贪污犯罪中,被调查人通过毁灭凭证等方法逃避调查。

2.掩饰赃款。被调查人将收受的现金购买固定资产和理财产品,或将赃款投资出去进行经营活动,通过加速资金流动,让调查人员很难通过资金的去向查清犯罪事实。

3.归咎于集体和上级领导。部分被调查人为掩饰犯罪行为的非法性,通过集体讨论、集体分赃、集体负责、向上级请示等形式掩饰其个人和少数人犯罪的本质。

4.以借款等名义掩饰犯罪的本质。部分被调查人通过制作假借条、不出资而持有干股、安排亲朋好友吃空饷、只赢不输的赌博娱乐、放高利贷、低价购买物品、高价出卖物品等方式掩饰犯罪的本质,逃避调查。

(二)被举报阶段

1.咨询专业人士,制定反调查对策。部分被调查人得知自己被举报或被调查后,向有办案经验的调查人员或律师咨询,寻找应对方法。

2.相互串供,攻守同盟。在被举报或被调查后,共同贪污、受贿的被调查人,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相互串供,建立攻守同盟,共同编造虚假的事实或拒不供述,以期蒙混过关。

3.毁灭证据。部分被调查人得知自己将会被调查后,第一反应就是毁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贪污案件中,主要是毁灭财务凭证;在受贿案件中,主要是故意毁坏、毁灭手机、电脑、笔记本等存储、记录有犯罪证据的物品。

4.打探消息,找人说情。部分被调查人在得到自己被举报或被调查的消息后,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打探与案件相关的消息,并找人说情,希望自己不被查处或只科以较轻的处罚。

5.威胁、收买关键证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口供是证据之王,如受贿案件中,是否有行贿人的口供对定罪至关重要。部分受贿人及家属得知受贿人被调查后,往往会威胁行贿人,要求行贿人作假证或藏匿逃避调查。

(三)立案调查及审查起诉阶段

立案后是反调查活动最频繁和最张狂的时候,被调查人为逃避处罚无所不用其极。

1.自残自杀。部分被调查人出于保护同伙、保全财产、对抗审讯等目的进行自残,这是一种极端对抗调查的手段,影响最为恶劣。

2.装疯卖傻、无理取闹。被调查人对于调查人员的提问答非所问。更有甚者,被调查人企图通过在地上打滚、随意大小便或脱衣解裤等方式打乱调查人员的节奏。

3.暴力威胁、打击报复调查人员及家属。职务犯罪案件的被调查人及家属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他们在采用说情等方式施压无效后,往往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给调查人员施加压力,使其退缩。

4.通过新媒体等方式煽动不明群众闹事。部分被调查人家属编造谣言谎称被调查人在被调查时遭受刑讯逼供,通过制造群体性事件给监察机关增加压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是新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新闻的发声者,部分被调查人的家属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造谣,使谣言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快速度的传播,干扰调查的顺利进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5.偷拍偷录调查取证过程。部分被调查人、证人,为了能够在后面的庭审中要求法官排除相关证据,往往会对调查人员的行为进行录音录像,以期找到调查人员可能存在的不文明、不规范行为。

6.收买调查人员、鉴定人员、技术人员,看护、看守所等人员,通风报信。调查人员处于作战的第一线,往往能够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是犯罪分子最想腐蚀的对象。在有些案件中,鉴定意见系案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鉴定人员从而成为公关对象。

其他辅助人员,特别是录音录像的技术人员、陪审人员,对案情也很清楚,往往成为被收买的对象。被调查人及家属通过这些人员获取相关信息后,重新建立攻守同盟,大大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7.收集调查人员个人违纪违法证据,向监察机关及调查人员施压。通过收集部分调查人员或者相关领导的违纪违法信息,给调查人员造成压力,从而创造讨价还价的“筹码”。

8.编造谣言冤情引起相关人员关注。部分被调查人家属在被被调查人控制后,给上述人员写信、寄材料、发信息,造谣称被打击报复,给监察机关造成压力,干扰调查。

9.相关单位妨碍取证。部分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或为了保护涉案人员,在取证过程中设置各种障碍,不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的证据,从而达到让被调查人逃避惩罚的目的。

10.故意隐瞒关键证据,待到法庭再提供。有的被调查人为了让调查人员出丑或者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故意将一些关键证据隐藏,待到法庭才提供,搞证据突袭,企图让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陷于被动。如受贿案中出示借据、出资记录,贪污案中出示相关财务凭证证明用于公务开支等。

11.幽灵辩护。“幽灵抗辩”是指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检察官的有罪指控,为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提出的难以查证的辩解。如部分被调查人为了能够逃避法律的追究,将贪污款使用情况辩解为用于给共同上级领导购买礼品或公关等。

12.律师的介入。现实中部分律师介入后,给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通风报信等情况时有发生,这给监察机关的调查增加了难度。

三、如何应对反调查行为

1.建立一套完善的突发情况应对方案。反调查行为手段多种多样,有时候会引起一定范围的影响。监察机关要根据被调查人突发疾病、谣言、自残自杀、逃跑等常见的突发情况建立一套较完备的应对方案。

2.交叉管辖或提级管辖。在当地调查有阻力的时候,可以考虑将案件交由上级部门管辖或者指定其他部门管辖,避免不必要的压力和阻力。

3.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联系。对于实施反调查行为的相关人员,构成伪证罪、包庇罪等犯罪的要及时联系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律师也要联系司法部门,及时处理。

4.注意初核秘密性,立案后要加快调查速度。很多反调查行为出现就是因为初核做得不够隐秘,走漏了风声,增加了日后调查的难度。有些监察机关为了保密需要,初核工作多在异地进行,如查询银行对账单、调取通话记录等。立案后应加快调查速度,特别要注重收集和固定可变化的证据,避免相关证据灭失。

5.规范文明执法,提高被反调查意识。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要注意文明执法,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现象。防止被调查人及家属利用调查人员的不文明执法制造舆论,给调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加强组织纪律管理。对于案情的知悉范围要加以控制,只能让少数几个关键调查人员知悉案情;另外,对于案件材料,应由专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接触案件材料,防止造成案情泄露。

7.规范取证,不留尾巴。因为调查人员的疏忽或懒惰,对一些看似不重要的证据不及时固定,给被调查人留下翻供机会。比如,在受贿讯问笔录中没有提到是否有投资合伙关系,被告人在法庭上突然提供投资协议,那么整个案件有可能面临无罪的风险。

8.将计就计,利用反调查行为获取再生证据。反调查并不是洪水猛兽,如果能够加以利用,有时候反而能够为案件突破提供良机。如很多被调查人及家属在得知被调查后,急于掩藏、转移财产或建立攻守同盟、制造伪证等,这反而会制造新的再生证据,再生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但对于增加法官内心确信具有非常大的作用。

9.及时固定言词证据,保护证人。对于关键证人的言词证据,要及时加以固定,虽然《监察法》不要求对证人证言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是为了防止关键证人翻供,可以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巩固。对于未找到的证人,应及时采取边控等措施,防止其外逃。此外,还应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10.加大对伪证的打击力度。证人受案外因素的影响较大,证言变动较大,加之我国对于作伪证的打击力度较小,故应加大打击力度,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反调查的成本。

11.利用说情人。一是说情人往往也是我们与被调查人产生信任的一个重要桥梁,通过做通说情人的思想工作,让说情人劝说被调查人主动交代争取从宽处理,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二是通过说情人传递模糊的信息,给被调查人施加压力,扰乱其心智。

12.反客为主,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有些行贿人,认为只要不认罪,监察机关就拿他没有办法,有些监察机关通过律师做其工作,向行贿人解释法律、陈述利弊,很快就解决了问题。另外,如果能够和律师沟通好,形成较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律师来劝说被调查人家属积极退赃也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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