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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政治制度[欧洲中世纪政治制度]

等级(议会)君主制封建割据君主制与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12世纪起,由于封建城市的复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农民反封建斗争的加剧,国王为了强化王权,削弱大封建主的势力,镇压农民的反抗,在中小封建主和城市市民的支持下逐步改制,实行等级(议会)君主制,设立等级代表机关,由确定的等级选派代表组成。英国 亨利三世 (1216~1272在位)由于得到以S.de孟福尔为首的大封建主的支持,与骑士、市民结成同盟,于1265年召集会议,它成为 英国议会 的开端。法国在争取国家统一和加强王权的斗争中,与罗马教廷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国王 腓力四世 (1285~1314在位)为取得反对罗马教廷斗争的胜利,于1302年首次召开了有高级骑士、世俗贵族、富裕市民代表参加的 三级会议 。它是国王的咨询机关,也是国王同封建贵族、市民上层结成联盟的形成。
君主专制制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15世纪以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反封建斗争日益激烈,市民力量不断壮大,国王依靠掌握的军队和税收取消了各封建领主的一切权力,逐步控制了国家全部权力,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国王将权力伸展到全国各地,成为真正的一国之君。英国 都铎王朝 (1485~1603)依靠新贵族和资产阶级的支持,打击和削弱大贵族势力,实行专制统治。 亨利七世 (1485~1509在位)设立的枢密院名为国王的咨询机关,实际上起着行政中枢的作用。枢密院在国王直接操纵下,制订法令,掌握最高司法权,主持星室法庭。枢密官是国王的得力助手,一般从新贵族和资产阶级中选任。国会虽然没有停止活动,但只能按国王的旨意行事,实际上成了国王的御用工具。枢密院在地方乡绅中选任的 治安法官 ,代表国王管理地方各郡(省),执行枢密院制定的政策,审理司法案件,逮捕和审判犯人,镇压叛乱和骚动。治安法官是地方上的实际统治者。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始于 路易十一 统治时期(1461~1483在位)。经历了 查理八世 路易十二 法兰西斯一世 三代君主才最终确立。在此期间,原有的三级会议停止召开,国王凭借自己的军队任意征税,一切重大决策都由国王及其少数近臣决定。如枢机主教A.-J.duP. 黎塞留 担任宰相时(1624~1642),国王凡事都依靠宰相,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会议徒具虚名,实际权力集中在宰相和他主管的部门。 中央政府 向各省派遣一个主计官,负责监督地方司法和财政,其实际地位高于各省的总督。主计官由中央政府任免,官职不能买卖、转让和世袭。黎塞留在其任宰相时期,为法国君主专制制的鼎盛奠定了基础。
城市共和制12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力量的强大,意大利的 威尼斯 米兰 佛罗伦萨 俄国 诺夫哥罗德 等少数城市,相继通过武力或赎买方式,摆脱封建领主的束缚,取得自治权,实行类似于 古希腊 的城邦共和制。这些城市共和国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财政以及对外宣战和媾和等权力,但共和国的权力仍掌握在由贵族选举产生的封建主集体手中。如 威尼斯共和国 的大议会是最高立法和监察机关,由富裕者的上层选出480名议员组成;总督是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终身任职;国家实权由大议会选出的小议会(元老院)掌握。后来选举大议会议员的权利被大姓贵族控制,商人受到排斥;由贵族组成的“ 十人委员会 ”独揽一切大权,成为秘密监督政府、总督和人民的政治机构,具有寡头独裁政治的性质。又如 佛罗伦萨共和国 的最高行政机关是长老会议,长老会议首领称正义旗手,他既是城市的最高行政首脑,又是城市自卫军的指挥;总督是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
基督教教会统治体系基督教教会的神学统治体系是欧洲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欧洲封建化过程中,基督教逐渐成为封建社会的主要支柱,教皇权势不断扩大。8世纪中叶,罗马教皇在意大利中部建立了政教合一的 教皇国 ,还在西欧各国建立了一整套与各国行政体系并行的教阶体制。以罗马教皇为中心,形成了一个中央集权的教会统治体制。教会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财政等权力,设有专门的法庭── 宗教裁判所 ,残酷迫害异教徒和反对封建势力的人。12~13世纪教会势力达到鼎盛。14世纪以后,随着市民阶级和民族国家的兴起,教会势力受到沉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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