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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民法典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原则上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针对特定的侵权行为,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由行为人举证自己不存在过错,而被侵权人只需证明上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另外三项(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若行为人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

(1)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之责任承担。动物园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例如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

(4)除不动产倒塌和高空抛物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例如:a.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b.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①

2020 年 5 月 16 日,钟某 1 随父母杨某与钟某 2 到都江堰市美山居小区朋友家聚会。晚 7 时左右,钟某 1 在小区内玩耍时,不慎

从小区采光井坠落到地下停车场。钟某 1 坠落后被及时送往都江堰市人民医院治疗,后钟某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泰和物业向钟某 1 支付各项损失。

①(2021)川 01 民终 4013 号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通常在道路等公共场所,一旦发生井盖丢失、破损等情形,将对社会公众安全形成较大隐患,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管理人责任,有利于促使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泰和物业作为涉事采光井小区物业,负有管理和保障其设施设备安全的义务。泰和物业在涉事采光井现场种绿植,采光井高出地面,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是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其采光井未有牢固的封顶,未尽到完全的管理职责,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对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不能不当扩大,应当以能够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区域范围为限。涉案地下停车场采光井与设置在公共通行路面上窖井有一定的区别,在距离通道 2 米左右的绿化带内。钟某 1 认为绿化带隔离围栏高度不足以起到阻拦作用且绿化带区域没有设置安全提示,本院认为,绿化带隔离围栏应设置的高度并未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而且踩踏绿化带的行为本就不符合公德,不踩踏绿化草坪应为公民自觉而不应因此加重管理人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首先,钟某 1 已年满 11 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基本的危险识别能力和注意能力。而本案的采光井所在位置与小区的人行通道有 2 米左右的距离,相对于道路上的窖井安全隐患较小。钟某 1 翻越采光井四周隔离绿植,踩踏采光井上跌落,其存在一定过错。钟某 1 作为未成年人,在傍晚视线昏暗的情况下,在小区独立活动,都江堰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某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其监护人应当有保障和监护的职责,监护人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和看护义务,因此,在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责任。结合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根据过错相抵原则,本院认定泰和物业承担 50%的责任。一审确定责任比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②

②注:本案经过二审改判,纠正一审责任比例的划分

【拓展】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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