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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探矿权延续是否有次数限制?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可以申请延续,以往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因而,2020年5月1日后,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每次延续时间调整为5年。

那么,探矿权人申请延续探矿权是否有次数限制?

对此问题,其实自然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已于2018年05月31日明确予以答复:“探矿权延续没有次数限制,但需按要求缩减勘查面积、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保证最低勘查投入。”

亦即,申请探矿权延续没有次数限制,但需注意三个事项:

(1)按要求缩减勘查面积;

(2)交纳探矿权使用费;

(3)保证最低勘查投入。

在笔者接受咨询过程中发现,许多人把“探矿权延续”与“探矿权保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给混淆了。

探矿权保留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与探矿权延续相比,探矿权保留可以在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保留不变的情况下,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仅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即可。也就是说二者相比较,上文提到的探矿权延续三个事项当中,对于探矿权保留而言,仅有一个事项,就是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但是,探矿权保留虽然可使探矿权人的投入减少,但需注意,《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也就是说,申请探矿权保留后,探矿权的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6年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在此期间如果仍然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笔者认为,探矿权人的投资很可能就落空了。

最后,概括而言,探矿权延续没有次数限制,但探矿权保留后申请延长有次数限制,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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