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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之“惩罚性赔偿”新法前后对比

  【摘要】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改2017年刚刚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同于一年前,此次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全部集中于商业秘密相关条款。经过此次修改,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均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新法前后对比】

  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集中体现了扩展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强度的意图。

  关于侵权方式认定方面,新增惩罚性赔偿规定。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本条赔偿方法确定数额的一至五倍确定赔偿数额。但何为“情节严重”“恶意实施”, 并未有细化规定,有待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帮助政策落地。同时,该法条还将侵犯商业秘密、混淆行为的法定判赔额的上限提高至 500 万元,加大了保护力度。

  【评析】

  纵观世界范围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力度,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上升至一个新高度。韩国对故意违反《商业秘密法》造成损害的,赔偿额度最高可至实际损失的3倍;美国规定在故意或恶意的情况下盗用商业秘密,可以判以损害赔偿的两倍,而欧盟却没有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作出具体规定,仅规定司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非经济因素(如商业持有者的精神损害)。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同修改的《商标法》,也将惩罚性赔偿倍数提高至 1至5倍,最高法定赔偿额提高至 500 万元;今年初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也作出同样的修改。由此可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是今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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