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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的撰写策略

在撰写答辩状之前,已经收到了对方的起诉状,对方对于事实和法律的意见已经树立了我方批驳的靶心。但还是要坚持以我为主的方针,不能局限于反驳对方的证据和观点,这样就比较被动,容易被对方的观点和逻辑所左右。要站在我方的立场上重新审视现有的证据,提出能够融合双方现有证据,更加全面更加合乎情理的故事版本。这在以下两种情形中更为主要:一种是对方的故事版本与事实不符,我方另行提出能够覆盖更多证据、更加合理可信的事实版本。另一种是对该事实存在法律关系认识上的不同,也就是诉讼标的的不同,比如一方主张承揽,一方主张雇佣等等。

在对诉讼标的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也就是被告同意原告选定的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又有三种答辩的层次:一是诉讼要件的答辩,二是请求权要件事实的否定答辩,三是主张抗辩规范要件事实进行抗辩答辩。

以上三个层次的答辩应该逐次考察,以下分别论述之。

一、诉讼要件的答辩

目前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对起诉条件的审查标准放宽,甚至有时候法院也可能出现审查上的疏漏,导致一些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进入到实体审理,损害被告的权利,这些事项都需要律师先于实体进行审查,提出自己一方的意见。这些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实际存在、具有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实施起诉行为、实施了有效送达,不属于重复起诉,具有诉的利益,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属于本院管辖等等。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需要及时提出管辖异议。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请求权要件事实的否定答辩

答辩状首先针对原告的请求权要件事实的实质性、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答辩。因为原告需要满足所有的要素才有可能胜诉,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我们只要选择其中最薄弱的环节予以痛击即可。

(一)否定完整性

比如,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标的物有瑕疵的,原则上,赠与人不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根据合同法191条,受赠人主张瑕疵担保请求权,就需要主张证明“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有关事实,缺少这一要件就无法行使该权利。被告就可以答辩原告缺失这一主张。

(二)否定真实性

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答辩否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原告与委托被告代工生产服装一批,用于出口外销,双方约定了交货期限,但被告逾期交货,因时间紧迫,原告为不违反与国外公司订立合同所确定的交货期限,将原拟海运的运输方式改为空运,造成运费增加,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运费损失。被告对合同约定交货期限、逾期交货等均无异议,但提出空运费用的计算缺乏依据,空运单上无法体现承运货物与本案货物之间存在关联性。也就是说该答辩方案否定赔偿数额的真实性。

(三)否定符合性

在原告刘某诉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的答辩意见主要是从否定消费者身份的符合性和欺诈的符合性展开的。

刘某诉称:原告于2011 年l 月22 日在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百货公司)处购得紫砂壶一把,壶盖落款为“道洪",售价为319, 998 元(标价为380,000 元)。被告售货员告知原告该壶是江苏宜兴何道洪所做的一件获奖作品,名为“神竹壶" 。后当原告找到何道洪补办证书时,被告知其所购买的紫砂壶并非何道洪作品。原告认为,被告卖假货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原告起诉要求: (1) 判令被告允许原告退货并退还货款319,998 元; ( 2 )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退紫砂壶价款一倍的赔偿金319, 998 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共计7436. 5 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府井百货公司辩称:(l )本案争议紫砂壶属于特殊商品,已经脱离了普通日常消费品的使用价值;本案原告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不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来规范,赔偿范围应以原告实际损失为基础,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原告双倍赔偿。(2) 被告在客观上没有欺诈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故原告不符合双倍赔偿的条件。本案紫砂壶是广州市百福茶艺乐园有限公司从陈某某处获得,陈某某是从裴某某处获得,裴某某是从台湾商人处购得,陈、裴两人均为资深紫砂制品收藏家,他们均坚信涉案紫砂壶为何道洪早期作品,因此,在各方均相信该壶为“真壶"的情况下, 不存在所谓对原告的"欺诈' 。

三、以抗辩为主的答辩状

在考虑可能的抗辩方向时,我们建议围绕权利效果轴逐一审视可能的攻击方向。逐次考察:

效力障碍:是否存在不成立、不生效的特殊情况?

权利消灭:权利是否已经消灭?

权利变更:是否依然如其所请?

权利阻止:是否具有抗辩权的情形?

责任减免:是否有责任减免、责任限制的情形?

权利抗辩:是否有留置权?

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可以动摇、抵消、吞并本诉主张的法律关系?

提起反诉:是否可以针对原告提出给付之诉?

以一则案例进行说明: A诉称,其与B订立钢材买卖合同一份,其已依约向B发送钢材,但B未依约给付钢材款,现诉请判令给付。B答辩称:

(1)合同系B的职工C与A订立,而C并未获得B之授权,放涉案合同并未成立;

(2)本案系附条件合同,双方约定,若B取得某建设工程的承包权,则A向B供货。而目前B未取得承包权,条件未成就,故涉案合同未生效;

(3)A交付钢材时,接收人为B之门卫D,D擅自将该批钢材挪用于自己建房,故A未履行合同义务;

(4)A虽有交付钢材,但据D述,钢材质量存在问题,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就构建了一个逐层递进的抗辩顺序。逻辑层次清晰,也有助于法官理清审判思路,做出对我方有力的判决。

有些时候答辩顺序非常关键,答辩层次不清晰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比如在一起债务纠纷中,被告有两种答辩方向,一是诉讼时效,二是抵消抗辩。这时就应该把诉讼时效作为首位的抗辩,只有这个抗辩不能成立的时候,才能退而求其次,转向抵消抗辩。

如果确实没有什么好答辩的,就是像螳螂一样,对对方的每一项主张都反击一下,形象地称为“螳螂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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