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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74号—第234号

(来源: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74 号

罪犯黄仁平,男,1969年4月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41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仁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6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2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1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26刑更42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8年11月因劳动欠产17%被扣劳动改造分5.95分;2018年12月因劳动欠产34.53%被扣劳动改造分12.08分;2019年6月因劳动欠产38.55%被扣劳动改造分13.49分;2020年5月因劳动欠产37.73%被扣劳动改造分13.2分;2020年8月因劳动欠产24.62%被扣劳动改造分8.61分;2020年10月因劳动欠产14.9%被扣劳动改造分5.21分;2020年11月因劳动欠产71.25%被扣劳动改造分24.93分;2020年12月因劳动欠产21.97%被扣劳动改造分7.68分;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53.59%被扣劳动改造分18.75分;2021年3月因劳动欠产13.96%被扣劳动改造分4.8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仁平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1、罪犯黄仁平因劳动欠产被多次扣分,具有一般违规五次以上。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罪犯黄仁平犯强奸罪,系性侵幼女犯罪,性质恶劣,建议从严。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仁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仁平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75 号

罪犯林泽军,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8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1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泽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27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6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51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林泽军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1、罪犯林泽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严。2、罪犯林泽军系多次奸淫幼女多人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从严。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林泽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泽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76 号

罪犯潘和章,男,1973年3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6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和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7日由贵州省丹寨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36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和章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罪犯潘和章系奸淫幼女(智障人员)犯罪,性质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从严。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潘和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和章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77 号

罪犯梁浪,男,2000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2月1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8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由贵州省松桃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41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梁浪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罪犯梁浪虽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但伙同多人对未成年妇女实施强奸,且系主犯,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从严,且其余刑不足以减去拟提请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梁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浪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78 号

罪犯吴兴亮,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5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兴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元(该犯有1次犯罪前科),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3日由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3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兴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兴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亮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79 号

罪犯邰波,男,1997年6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6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9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邰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2日由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邰波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1、罪犯邰波因犯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严。2、罪犯邰波伙同多人对未成年妇女实施轮奸,系主犯,主观恶性较深,性质十分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从严。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综上所述,罪犯邰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邰波予以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80 号

罪犯刘福洋,男,1993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福洋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上缴国库,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8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2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11.31%被扣劳动改造分3.9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上缴国库(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福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福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福洋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81 号

罪犯唐光义,男,1975年2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2刑初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光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5667.55元。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6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5667.55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光义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罪犯唐光义系多次奸淫幼女犯罪,性质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从严。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唐光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光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82 号

罪犯何甫山,男,1999年4月1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甫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8日由贵州省石阡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7刑更3920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4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甫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甫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甫山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83 号

罪犯刘衡,男,1990年3月1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衡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由贵州省松桃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4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该犯刑期将于2023年6月11日届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并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衡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衡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84 号

罪犯李华,男,1974年2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华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7日由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2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月因劳动欠产0.3%被扣劳动改造分0.1分;2020年6月因劳动欠产35.46%被扣劳动改造分12.41分;2020年7月因劳动欠产42.63%被扣劳动改造分14.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理由是:2019年7月24日该犯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罪犯李华明知田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行为,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杨某某,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程度高。曾因猥亵未成年女性杨某甲,被行政拘留15日。罪犯李华在本次服刑考核期内获得3个有效表扬,2019年、2020年、2021年“三课”考核成绩合格,无违反监规纪律情况,无生效财产性判刑。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3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发(2021)31号《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0条规定,应当从严把握减刑幅度,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7个月,并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85 号

罪犯麻明青,男,1991年9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麻明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61号刑事裁定,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由贵州省松桃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40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6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麻明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理由是:2017年5月18日罪犯麻明青因强奸罪被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罪犯麻明青与同案麻永生、麻鹏方轮奸不满十四岁在校学生,且两次实施轮奸幼女,动机和手段卑劣,情节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程度高,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犯麻明青在本次服刑考核期内获得6个有效表扬,2019年、2020年、2021年“三课”考核成绩合格,无违反监规纪律情况,无生效财产性判项。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3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发(2021)31号《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0条规定,应当从严把握减刑幅度,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6个月,并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麻明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麻明青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86 号

罪犯杨昌木,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7月30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4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7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2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月因劳动欠产8.52%被扣劳动改造分2.98分; 2020年6月因劳动欠产5.46%被扣劳动改造分1.91分; 2020年8月因劳动欠产5.61%被扣劳动改造分1.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昌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木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87 号

罪犯朱启友,男,1998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3月25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0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启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由贵州省龙里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8月因劳动欠产8.67%被扣劳动改造分3.0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朱启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该犯刑期将于2023年2月1日届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并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启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启友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88 号

罪犯杨程,男,1990年2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6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39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程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89 号

罪犯张荣伦,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荣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6日由贵州省遵义市第二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3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荣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张荣伦2017年5月19日因抢劫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犯与同案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充警察,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手段恶劣、社会危害程度高,且系主犯。该犯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获5个有效表扬,2019年、2020年、2021年“三课”考核成绩合格,无违反监规纪律情况,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完毕。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3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发(2021)31号《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0条规定,应当从严把握减刑幅度,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6个月,并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荣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伦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90 号

罪犯陆祥俊,男,1988年9月1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雷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4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陆祥俊犯协助组织卖淫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1日由凯里市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3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计3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陆祥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祥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祥俊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91 号

罪犯许海,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6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由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20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计3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许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海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92 号

罪犯陈月明,男,1989年1月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8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3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月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6日由施秉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44号裁定减刑9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计5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月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月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月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93 号

罪犯邹家益,男,1992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月22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6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家益犯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77号刑事裁定,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押送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杨;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邹家益犯强奸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考核期内获3个表扬,未发现违反监规行为。该犯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又犯强奸罪,系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综合罪犯邹家益犯罪性质及情节,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对罪犯邹家益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邹家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家益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94 号

罪犯白坐兴,男,1991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雷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8月16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4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白坐兴犯放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2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7日因欠产扣6.08分;2021年5月8日因欠产扣4.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杨;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白坐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白坐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坐兴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95 号

罪犯易贤师,男,1991年12月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7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2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易贤师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20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7日因劳动欠产被扣8.13分;2021年5月8日因劳动欠产被扣7分;2021年9月3日因劳动欠产被扣9.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易贤师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已履行),考核期内于2021年1月7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13分;2021年5月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分;2021年9月3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9.69分。因该犯系犯强奸罪、抢劫罪,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综合罪犯易贤师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对罪犯易贤师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易贤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易贤师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96 号

罪犯潘启召,男,1974年7月23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启召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押送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启召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考核期内获3个表扬,未发现违反监规情况。该犯利用其担任老师,甚至校长的特殊职责、身份在校园内的寝室等处对多个儿童、多次实施猥亵,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根据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法发[2021]31号《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综合罪犯潘启召的犯罪性质及情节,建议你狱调整减刑幅度,对罪犯潘启召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潘启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启召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97 号

罪犯张礼智,男,1997年10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6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礼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0日押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58号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礼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礼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礼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98 号

罪犯赵水桥,男,1979年6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4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4刑初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水桥犯强奸罪、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押送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杨;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水桥犯强奸罪、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考核期内获3个表扬,未发现违规情况。该犯明知被害人系刚满11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将被害人从广东揭阳带至广东茂名长期同居,在同居期间带被害人从事卖淫活动,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的规定,综合罪犯赵水桥的犯罪性质,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对罪犯赵水桥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水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水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199 号

罪犯周登足,男,1989年2月1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3月5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6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登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由独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登足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10、15条规定,可以对其减刑,鉴于罪犯周登足的刑期至2023年3月19日止,建议你狱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登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登足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00 号

罪犯冉坤,男,1991年3月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9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455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2日由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455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冉坤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其系涉毒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5、10、15条规定,同意你狱拟提请减刑4个月的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冉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坤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01 号

罪犯范忠礼,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5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忠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0元,系累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7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1日由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2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范忠礼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但其系涉毒犯罪、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贵州省凯里监狱《关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若干问题》第一、二、三项规定,同意你狱提请减刑6个月的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范忠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忠礼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02 号

罪犯杨再纲,男,1975年10月2日生,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2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0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再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附带民事赔偿1707.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26刑终1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改判:撤销被告人杨再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改判为杨再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由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5月11日因劳动欠产被扣11.1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707.6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再纲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考核期内获得3个表扬,提请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杨再纲系强奸幼女被判刑,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5、10条规定在减刑幅度上应该从严把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纲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03 号

罪犯陆廷辉,男,1970年8月26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8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廷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28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8日由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9月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1月6日因劳动欠产被扣5.18分;2021年7月3日因劳动欠产被扣10.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表扬4个(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陆廷辉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32号第六条规定,可以减刑;其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认罪悔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5、10条规定,同意你狱提请减刑8个月的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陆廷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廷辉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04 号

罪犯张厚旭,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3月9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5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厚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4日由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26刑更1236号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7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1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厚旭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其在考核期内获得7个表扬,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认罪悔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32号第六条规定,第一次减刑后超过再次减刑间隔时间,且罚金已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5、10、15条规定,同意你狱提请减刑8个月的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张厚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厚旭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05 号

罪犯顾光华,男,1999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光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犯罪时系未成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2014)筑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为:上诉人顾光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由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7刑更3874号裁定减刑6个月;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0号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2月7日因劳动欠产被扣25.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 (2019年5月至2019年10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顾光华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提请减刑幅度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1点的意见,同意对罪犯顾光华提请减刑7个月,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顾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光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06 号

罪犯龙步金,男,1989年10月1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7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步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赔偿952.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3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7日由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952.2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龙步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应改变提请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龙步金先后对两名幼女进行猥亵,并违背被害人意志,与两名幼女发生性交,给两名被害人的人身和心理造成严重伤害,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1点的意见,建议对罪犯龙步金提请减刑幅度改变为4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龙步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步金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07 号

罪犯李靖,男,1994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3月12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3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靖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由施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减刑幅度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1点的意见,同意对罪犯李靖提请减刑5个月,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靖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08 号

罪犯罗永兴,男,1962年7月3日生,布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3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永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1日由惠水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2月因劳动欠产29.88%被扣劳动改造分10.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永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应改变提请减刑幅度。理由是,该犯利用担任教师的身份便利,在公共场所,多次猥亵多名幼女,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且损害人民教师形象,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1点的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永兴提请减刑幅度改变为4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永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永兴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09 号

罪犯韦龙贵,男,1968年10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韦龙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月22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8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韦龙贵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2日由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龙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减刑幅度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1点的意见,同意对罪犯韦龙贵提请减刑5个月,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龙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龙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10 号

罪犯杨红清,男,1983年7月15日生,侗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2月28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8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红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由锦屏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红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应改变提请减刑幅度。理由是,该犯采取哄骗的方式对年仅7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1点的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红清提请减刑幅度改变为4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红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清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11 号

罪犯刘显军,男,1971年11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显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6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22日因存储过期食品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显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显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显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12 号

罪犯杨正武,男,1998年2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正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0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965号裁定减刑9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正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13 号

罪犯杨清文,男,1997年9月15日生,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0日14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清文犯引诱幼女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九百五十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由贵州省镇远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一千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九百五十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清文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罪犯杨清文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缓刑,在执行社区矫正期间,又故意犯引诱幼女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被撤销缓刑收监合并执行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文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清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14 号

罪犯陈明贵,男,1959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明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6日由贵州省桐梓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忠庄监狱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2号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因欠产43.39%被扣劳动改造分15.18分;2020年5月因欠产41.63%被扣劳动改造分14.57分;2021年8月因欠产66.33%被扣劳动改造分22.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明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15 号

罪犯杨圣,男,1977年10月2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2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7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28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3日由贵州省沿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忠庄监狱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3号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至2027年6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因欠产28.08%被扣劳动改造分9.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6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圣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16 号

罪犯邰金王,男,1996年7月3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6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9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邰金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8日由贵州省剑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9年9月8日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邰金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邰金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邰金王予以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17 号

罪犯王鹏,男,1996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由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61号裁定减刑9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鹏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案为毒品犯罪案件,且2016年3月15日该犯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作案时未满18周岁),该犯系有犯罪前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1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鹏调整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鹏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18 号

罪犯曾贵,男,2001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6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曾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1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8日由贵州省岑巩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曾贵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刑期至2023年2月11日届满,余刑不足,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曾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贵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19 号

罪犯杜庆伟,男,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1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3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庆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由从江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

(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杜庆伟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其在考核周期内获得3个表扬,财产刑罚金已履行完毕,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服刑超过一年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规定,符合减刑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3、5、7、10条规定,同意你狱对罪犯杜庆伟建议提请减刑8个月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杜庆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庆伟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20 号

罪犯潘茂江,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9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9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潘茂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由余庆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977号裁定减刑9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茂江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规定,其强奸幼女被判刑,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减刑幅度需要总体掌握,但鉴于该犯的刑期至2023年4月6日止,建议你狱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潘茂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茂江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21 号

罪犯王吉华,男,1978年12月16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6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9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吉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违法所得55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7日由剑河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2月因欠产1.02%扣劳动改造分0.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5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吉华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其在考核期内获1个表扬,服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超过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规定,符合减刑规定,同意你狱对罪犯王吉华提请减刑2个月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王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吉华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22 号

罪犯吴宗孟,男,1980年2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1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宗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由镇远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2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宗孟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其在考核期内获得3个表扬,但其系在公共场合猥亵儿童被判刑,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10条规定,在减刑时从严把握,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宗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宗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23 号

罪犯霍支国,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9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霍支国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4日由贵州省余庆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20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霍支国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其在考核期内获得3个表扬,但其系猥亵儿童罪被判刑,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10条规定,在减刑时从严把握,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霍支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霍支国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24 号

罪犯夏万忠,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2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夏万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民事赔偿88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8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969号裁定减刑9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88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夏万忠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5、10规定,同意你狱提请减刑8个月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夏万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万忠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25 号

罪犯黄凯江,男,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8月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01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凯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有犯罪前科4次。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38号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共获3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凯江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但其系涉毒犯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5、10规定,同意你狱对罪犯黄凯江提请减刑5个月的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黄凯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凯江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26 号

罪犯杨智勇,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5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2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智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000元。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0日由贵州省贵阳市第二看守所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2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共获5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智勇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其在考核期内获得5个表扬,但其系涉毒犯罪、累犯、毒品再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5、10、15规定,同意你狱提请减刑5个月的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智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智勇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27 号

罪犯杨建成,男,1974年1月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建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6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

共获3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建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但其涉毒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2、10、15规定,同意你狱拟提请减刑7个月的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建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成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28 号

罪犯谭海涛,男,1988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603号刑事判决,认定谭海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3000元;被告人敲诈勒索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系涉黑犯罪组织一般参加者。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6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2日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2月3日调至贵州省桐州监狱,2021年1月2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28.77%被扣劳动改造分10.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敲诈勒索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谭海涛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但应从严改变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谭海涛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程度极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1点的意见。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4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谭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海涛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29 号

罪犯张彦飞,男,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新疆阿图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3024刑初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彦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系涉黑犯罪组织领导者。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30刑终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38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9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看守所押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监狱,2019年12月2日调至贵州省王武监狱,2020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十八万元(已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彦飞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但应从严改变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张彦飞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程度极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1点的意见,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3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彦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彦飞予以减刑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30 号

罪犯潘穗发,男,1978年10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0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3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穗发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被害人损失2444元(已履行)。系涉恶犯罪重要骨干成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押送贵州省桐州监狱;2021年1月2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被害人损失2444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你狱提供的材料,有部分证据不足,经向你狱提出后,你狱已做补充完善。罪犯潘穗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穗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穗发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31 号

罪犯张泉,男,1975年10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7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泉犯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退还非法所得11590元。系涉恶犯罪。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4日由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20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6月6日因劳动欠产被扣18.8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缴纳);退还非法所得1159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你狱提供的材料,有部分证据不足,经向你狱提出后,你狱已做补充完善。罪犯张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泉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32 号

罪犯黄贵波,男,1992年5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6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3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贵波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系涉恶犯罪集团骨干。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由贵州省施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表扬(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你狱提供的材料,有部分证据不足,经向你狱提出后,你狱已做补充完善。罪犯黄贵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贵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贵波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33 号

罪犯李恒,男,1988年10月5日生,苗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28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9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恒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系涉恶犯罪。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由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因欠产49.89%被扣劳动改造分17.46分;2020年5月因欠产38.72%被扣劳动改造分13.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共获3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恒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东南狱减字第234 号

罪犯赵海龙,男,2001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47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海龙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系涉恶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由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21年7月7日年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海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海龙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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