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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为先,风控为要”

银行“合规为先,风控为要”,构建信贷风控--贷款三查防范要点

农商村镇银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被罚情况屡见不鲜,监管机构也加大了对银行贷款三查不尽职的处罚力度,然而仍有个别银行内部风控不到位,频频出现疏漏。

强化合规意识,构建信贷风控框架。风险防控是银行经营永恒不变的主题。贷款“三查”作为信贷与担保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信贷业务人员筑牢合规意识和风控意识,思考“信贷底线是什么”,从而理解信贷的本质,总结了信贷领域的风险点,延展出信贷风险防控的基础框架,帮助信贷风控基础思维。

“合规为先,风控为要”,每个银行要始终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

一:按项目进度进行放款

银行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银行项目融资贷款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

●违法(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

1、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CD银行重庆分行;廖小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不按项目进度放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对机构多项违规行为合计罚款185万元;对廖小某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8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2、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PF银行舟山分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不按项目进度放款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贷款“三查”不到位、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4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备注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

2、《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第2号):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二:在审批权限内放款

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违法(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JY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艺某、郭嘉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超权限审批发放贷款并形成风险。

行政处罚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五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对机构罚款100万元;对郭嘉某警告;对柳艺某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7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备注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健全职责明确的授权机制、审批流程,严格审贷分离和前后台制约制度,强化贷款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贷后管理各环节相互制约。

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三:严格执行受托支付

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银行采用受托支付的,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违法(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NY银行福州分行、陈某、黄景某、彭常某、林义某、何晓某、翁华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落实贷款受托支付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指标口径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的通知》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对机构多项违规行为合计罚款650万元;对陈某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黄景某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彭常某、林义某、何晓某、翁华某分别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1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备注

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3)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银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3、《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第2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若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银行受托支付,银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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