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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附: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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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VS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除法律规定外,公司章程可以对这些事项作出怎样的约定?

目 录

一、股东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依章程行使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案例及所涉股东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设计建议

一、股东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依章程行使案例再现

合资成立公司,制定公司章程

万某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2004年3月,万某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为10位自然人,即范某某、周某某、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敏、卫某某、陈某鸣、朱某某、王某,登记的出资额分别为660万元、400万元、250万元、345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50万元、35万元、3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比例为33%、20%、12.5%、17.25%、5%、4%、2.5%、2.5%、1.75%及1.5%。

2004年3月29日,万某公司形成公司章程一份,载明:“……第二十条股东会行使的职权:……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股东会议议事规则:1、股东会会议议事采取股东大会形式,分定期和临时会议,会议每年进行两次,两季度进行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二股东、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2、会议一般决议经代表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议一致通过决议,报工商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解释由股东会集体讨论决定。……”

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

经营过程中,万某公司的股权经内部转让,股东减为7位自然人,分别为:股东范某某出资890万元,参股比例44.5%;周某某出资465万元,参股比例23.25%;陈某某出资100万元,参股比例5%;王某某出资100万元,参股比例5%;卫某某出资70万元,参股比例3.5%;陈某鸣出资50万元,参股比例2.5%;朱某某出资325万元,参股比例16.25%。

2014年3月10日,万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到会7人,实际到会4人,卫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未参加。万某公司作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事项适用条文的股东会决议一份,内容包括:“……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使对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解释权。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与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不一致,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法条相一致,所以股东会决定在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上适用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不适用章程第五十三条。”到会的4位股东一致同意上述决议。

2016年6月16日,万某公司召开股东会,7位股东参加股东会,万某公司作出关于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一、本公司的经营期限延长20年,延长期限为2017年2月21日至2037年2月20日;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章第四十九条。修改前公司经营期限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修改后公司经营期限40年……”股东签字栏,范某某、陈某某、陈某鸣、王某某、朱某某5人同意,卫某某与周某某2人不同意。

股东卫某某起诉,

诉请相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被驳回

股东卫某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确认万某公司在2016年6月16日所作的关于延长经营期限内容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确认万某公司在2014年3月10日所作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上适用章程第21条第2款、不适用章程第53条内容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章程第21条第2款规定在前,与公司法规定相同;章程第53条规定在后,做出了比公司法更严格的规定,既符合公司自治原则,也说明万某公司各股东在该章程制定之初对于约定在后的表决方式是明知且确认的,股东一致同意更为严格的规定必然是有一定的利益选择考虑,因此股东应当积极参加股东会、有效行使表决权才能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股东会议一致通过”依文义应理解为“股东会议表决股东一致通过”,而非“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现系争2014年3月10日的股东会有3位股东未参加,当日到会的4位股东一致同意决议内容,即使将2014年3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内容理解为章程修改范畴,该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也符合了章程第53条的规定,即经股东会议到会股东表决一致通过,故2014年3月10日系争股东会决议已成立,

系争2016年6月16日关于延长经营期限内容的股东会决议表决权通过比例为73.4375%,符合前述万某公司所作2014年3月10日股东会决议关于在章程修改事项上适用章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即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因而系争2016年6月16日关于延长经营期限内容的股东会决议成立,

[案例来源]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22564号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342号

二、律师解读案例

及所涉股东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问题。

1、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所谓“议事方式”,是指股东会就公司重大问题以什么方式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所谓“表决程序”,是指股东在股东会上如何行使表决权,作出决议需要多少表决权赞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其行使权力的具体体现,因此,意义重大。

2、股东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的确定

关于公司股东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公司法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关于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公司法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为了体现公司自治原则,公司法在作出一些原则规定的同时,亦规定,除公司法规定外,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

3、关于本案的解读

本案中,公司章程有两条“相互矛盾”的规定,即: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会议一般决议经代表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第五十三条又规定“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议一致通过决议”。

上述两款看似“相互矛盾”的规定,实则不矛盾。因为,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表决权比例高于公司法的原则规定,当然适用该规定,而不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定。

但在随后的公司股东会上,又通过了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表明股东会对公司章程作出了修改,且程序、内容均不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故为有效的修改,相关决议必须遵守。

本案中,起诉股东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明明知道公司章程有关于章程修改“必须经股东会议一致通过决议”的规定,却不出席股东会会议,轻易放弃了自己的重要权力,最终导致自身股东权益无法保护的严重后果。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设计建议

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关系到各股东的切身利益,股东应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具体约定相关标准。否则,一切依照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则关键时候将无法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马良君律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实践,特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提出如下建议:

1、遵守公司法关于特别事项表决程序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关于公司特别事项表决比例的限制,股东不得违反,否则,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公司章程可在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上大有作为

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外,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实践中,很多重要事项,股东均可通过协商一致,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具体约定,如对公司股东除名程序,股东拒不到会或弃权不行使表决权的情形的规定,股东提案的条件和收集,会议资料的准备和存档,文件的签署等等。

3、公司章程可以作出高于法律标准的规定

对于法律已经作出原则规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公司必须遵守,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高于法律标准的规定。如章程有高标准的规定,则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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