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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显示,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将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主要指_网络安全审查_网络安全审查检查

《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显示,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其中第六条提出,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同时,其中还对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需提供的材料、审查工作日、审查重点评估因素等做出了具体阐述。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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