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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办支招:《九民纪要》实施后,债权人要债的新姿势——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一、遇到的问题

债务人不按照判决要求的履行期限支付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执行不到,该怎么办呢?法律能不能让法定代表人来承担责任呢,怎么才能拿到钱,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债权人真的太难了!

二、解决问题

经常被问到以上问题,也确实可以感受要不到钱的艰难。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的实施,出现了一个新的好办法。分享给大家。

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这里的出资义务包括已到期未缴纳的出资义务和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效果。用股东的钱来偿还公司对外欠款。不用走申请破产等复杂的法律程序,也不用担心要到的钱跟全部债权人公平清偿。这种方式,采取的是先到先得。

公司法定代表人往往就是公司的大股东,起诉大股东肯定没问题。当前,大量公司都是采取认缴制,多数公司股东都未实际缴纳出资。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三、分析梳理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对其出资时间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即未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在《九民纪要》实施前,我国法律仅有两个条文,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第一个:《企业破产法》第35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破产】

第二个:《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清算】

一个要走公司破产流程,另一个要走公司清算流程,属于比较系统麻烦的操作程序。

《九民纪要》实施后,新增一个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应当积极使用。

具体如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还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还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请求其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债权人的这种诉讼,不是代表全体债权人的诉讼,所获收益归债权人个人,而非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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