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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约定亦无效;实际施工人先自认愿意支付管理费123万元,后变更为78万元,应以哪个数字确定管理费?

最高法二审认为:

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行为无效,双方基于无效行为产生的管理费不属于法院应该强制判决的款项;实际施工人愿意参照约定的1%标准自愿给付“管理费”,处分自身权益,但应以其最终自愿认可的数额为准。
实际施工人在一审中先自认愿意给吴123万元,但在作出自认8天后又向一审法院出具说明,否认此前的自认并变更数额786630元,故一审以最终自认的786630元判决管理费。
在二审中,实际施工人对前述变化进行解释:即第一次自认系认定有误,变更数额系与各方准确核实后的数额。二审认为该解释客观合理,二审不再调整。
(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 ·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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