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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违法)给自然人,是否影响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裁判要点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施工方具有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

2. 施工方承接案涉工程后,将工程交由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以自己下属的分公司名义施工建设,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无证据证明发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明知案涉工程将由自然人实际组织施工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3. 实际施工人并非施工方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实际负责组织案涉工程施工,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4. 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发包方对转承包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姜青华、江俊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2号,审判人员:宋春雨 余晓汉 季伟明,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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