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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断缴补缴办理指南

北京社保断缴补缴办理指南(以海淀区为例,仅供参考,详细请咨询相关社保中心)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

  二、单位操作步骤

  方式一: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

  单位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职工单位申报”模块中的“登录”,跳转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网上申报系统。

  (一)补缴近三个月(含)以内社会保险费

  1、通过“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点击“新增补缴”按钮;输入公民号码和姓名,选择补缴年月起止日期,输入申报工资后点击“查询”按钮;勾选需补缴月份后,点击“个人补缴申报导入”按钮,根据系统提示点击“确定”;

  2、反馈“个人补缴申报导入操作成功”后,点击“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勾选个人补缴信息的汇总记录,点击“汇总提交”按钮,显示“业务已发送税务系统”后操作完成;

  3、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参保单位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不需要再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二)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近三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补缴基数差额

  1、通过“申报业务管理”中选择【网上业务受理】业务,点击进入;

  2、在【选择业务项目】中选择业务类型:“单位申报个人补缴”或“单位申报基数差补缴”;

  3、上传附件后点击【提交】,反馈“业务操作成功”;

  4、业务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社保后台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参保单位通过【查询管理】-【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选择时间、业务流水号或业务类型进行查看。如显示“审核成功”,参保单位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如显示“审核失败”,请查看“业务办理不成功原因”并重新提交办理。

  方式二:单位通过社保经办业务岗办理

  1、城镇户籍职工补缴2011年7月前费的,需先到区养老科办理审批手续,补缴2011年7月(含)后养老保险费的直接进行下一步;

  2、单位下载并安装企业版软件,利用企业版软件录入补缴信息,保存后打印相关表格并导出补缴报盘文件,将报盘文件存入移动存储介质;

  3、单位携带存有补缴数据的移动存储介质、补缴表格及补缴材料到社保中心(南区)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4、审核通过后,单位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

  三、单位提交材料

  (一)补缴近三个月(含)以内社会保险费

  补缴近三个月(含)以内社会保险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结无需提供材料。(自2021年3月1日起现场不再受理)

  (二)补缴近三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2011年7月(含)以后)

  需到社保中心(南区)或分中心或网上申报系统提交如下材料:

  1、通过“普通单位企业版”软件报盘并打印表格(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1)《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

  (2)《基本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

  (3)《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

  (4)存有补缴数据的移动存储介质;

  2、《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可通过网站下载或到办事大厅领取);

  3、补缴期间为2018年12月(含)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2019年1月(含)后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4、在华就业外籍人员补缴时,需同时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同时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6、参保人在申请补缴时,距男职工达到60周岁、女职工达到50周岁(不论干部、工人)的年限加上职工养老保险在京实际缴费年限,合计不足10年的,需同时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2019年1月起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的纸质证明;

  7、养老保险账户类别为“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补缴时需同时提供《在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有关事项告知书》一式三份。

  (三)补缴2011年7月前社会保险

  经区养老科审批后到社保中心(南区)或分中心提交材料:

  1、通过“普通单位企业版”软件报盘并打印表格(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1)《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

  (2)《基本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

  (3)《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

  (4)存有补缴数据的移动存储介质;

  2、《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可通过网站下载或到办事大厅领取);

  3、《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表》及审批材料(原件一份,需区养老科审批盖章);

  4、养老保险账户类别为“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补缴时需同时提供《在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有关事项告知书》一式三份;

  (四)补缴基数差额

  即补缴实际工资比申报工资高出的部分,需到社保中心(南区)或分中心或网上申报系统提交材料:

  1、通过“普通单位企业版”软件报盘并打印表格(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1)《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

  (3)《生育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

  (4)存有补缴数据的移动存储介质;

  2、《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确认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可通过网站下载或到办事大厅领取);

  3、参保人上一年度的本单位原始工资表(全体职工的)复印件一份,当年入职本单位的提供参保人在本单位的首个全月原始工资表(全体职工的)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1、办理岗位:社保中心(南区)或分中心;

  2、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

  1、网上申报办理时间:每月4日至25日,每日6:00-17:00;

  窗口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25日的工作日;

  缴费时间: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

  银行发起批量扣款时间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税务部门可能对扣款日进行微调,请及时关注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的官方网站及公众号。

  2、企业版生成的三险、医疗(含生育)补缴报盘文件不能编辑修改,否则无效,社保系统将无法读取数据。

  3、补缴职工须在补缴单位正常缴费方可办理补缴业务。

  4、未缴费或缴费不成功的,需申请撤销失效后再次办理补缴,滞纳金重新计算。

  5、“临时缴费账户”是指:2010年1月1日起,在京首次参加保险男性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账户类别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补缴不改变养老保险账户类别。

  6、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开具途径:

  (1)2018年12月(含)前为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网上办税,或输入网址直接进入北京市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登陆后在【纳税信息查询】点击【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网上打印纳税清单】;

  (2)2019年1月(含)后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输入网址直接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登陆后在【特色应用】点击【纳税记录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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