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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另案鉴定报告仅属书证非本案鉴定意见,是否采用需判断

案情简介

当事人刘永称,刘永在另案中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足以保证鉴定机构作出合法的鉴定报告。如果当事人陈述和套用图纸无法满足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的信息和资料要求,鉴定机构不会进行鉴定并出具案涉鉴定报告。鉴定图纸是(2008)肥民初字第82349号案件的审理法官去工程所在地调取后交给鉴定机构的,该案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得到法院的认可。鉴定活动是经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程序合法,四方公司、裕通公司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反驳证据,二审法院无理由否定鉴定报告的合法性。泰宏鉴字(2011)第004号《司法鉴定报告书》是刘永施工离场后直到鉴定报告作出,没有继续施工,鉴定报告确定的工程量即为刘永离场时的工程量;同时,如果不能确定工程量范围,鉴定机构不会出具鉴定报告。

「最高院」另案鉴定报告仅属书证非本案鉴定意见,是否采用需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另案作出的鉴定报告仅属书证,非属本案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其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法可以不予采信。经查,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肥民初字第82349号案件中委托泰安宏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作泰宏鉴字(2011)第004号《司法鉴定报告书》,系依据兖州九州方圆住宅小区C-2#楼的施工图纸、刘永单方提供的施工情况说明作出的。虽然刘永陈述涉案H23#、H24#楼为套用C-2#楼施工,但鉴定机构是否现场勘查、能否准确确认刘永陈述的施工范围及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均存在异议;且刘永明确表示其并无证据证实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原审中亦未提供施工期间相关施工资料等对其主张予以佐证;同时,该鉴定报告亦与已经生效的他案判决所涉工程造价不一致原审据此认为刘永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法有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高院」另案鉴定报告仅属书证非本案鉴定意见,是否采用需判断 法律评析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同时,鉴定意见与书证均属于证据类别中的一种,本案裁出新意,将另案作出的鉴定意见看作是书证的一种,其是否能认定本案中的事实尚需要结合本案中其他证据予以证明,防止了鉴定意见被滥用的可能,更能保证案件的真实性,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永、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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