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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打人案件不能唯伤情论,宜增加被告主观恶性等级标准

建议打人案件不能唯伤情论,宜增加被告主观恶性等级标准

唯伤情论,也叫唯后果论。在中国刑法中,有一大部分的刑法,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可以称为打人案件。

建议打人案件不能唯伤情论,宜增加被告主观恶性等级标准

都挺好,剧照

伤情鉴定,伤害后果分为无伤,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在中国,无伤,轻微伤,属于治安案件。轻伤以上,才是刑事案件。网上流传的,打人者赔偿受害人几万元或者几十万元,又是怎么回事呢?那是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受害人的伤情至少在轻伤以上;二是打人者是个有钱人。

打人案件为什么不能唯伤情论呢?为什么要增加被告主观恶性等级标准呢?在文章《方舟子案暴刑事司法唯后果论,抹去被告主观恶性》中,已经讲了许多道理。下面我就补充一些理由吧。

理由一,未知的危险程度是完全不一样的。

打人案可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被熟人打了,另一大类是被陌生人打了。假定打人案件导致的伤情属于轻伤以下的。如果是被熟人打了,熟人肯定知道被打者几斤几两的,知道被打者有多大的力气,会不会武功等。如果被熟人打了,被打者不太会感受到生命受到未知的可怕危险,这是因为被打者对熟人是了解的;如果被陌生人打了,被打者会感受到生命受到未知的可怕危险,这是因为被打者对陌生人完全不了解。如果我们的父母打我们,我们会担心父母把我们打死吗?通常是不会的。如果你在一个陌生的环境,被一个或者几个陌生的人猛打,你会担心你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吗?你肯定是非常担心的。因为有一些陌生人,他们不会因为被打者是弱者而下较轻的力气,他们不会因为被打者是弱者而适时地停止殴打。

被陌生人殴打,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很多时候并不是施暴者的仁慈。被打者不还手,主要原因是他自己知道自己没有必要的力气。所谓必要的力气,指的是他的力气足够帮助他可以顺利地逃跑。因为被打者始终不还手,所以会导致施暴者始终兴奋不起来,失去施暴的欲望。如果被打者自不量力,进行还手的话,极有可能会导致轻伤以上。如果被打者有必要的力气,他顺利跑掉了,如果不跑,他极有可能会导致轻伤以上。被打者乘打人者不注意,突然跑掉,也有这种概率的。如果施暴现场有旁观者或者有监控,会对打人者的施暴程度影响很大,因为打人者知道自己赖不掉的情况下,他是不敢重伤或者杀死被打者的。如果被打者的武力明显高于打人者,他就可以完全控制住打人者,不让他去取凶器,直到警察到来,当然就不会造成轻伤以上了。诸如此类,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被陌生人殴打,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很多时候并不是施暴者的仁慈。换句话说,伤情归伤情,打人者的主观恶性程度,不能不进行等级标准化。

理由二,打人者的主观恶性程度明显是有区别的。

在施暴过程中,如果打人者故意朝别人的眼睛打去,这就是明显的恶行呀。如果打人者故意向别人的生殖器部位打去,这不是明显的恶行,又是什么呢?打人者知道对方的心脏在哪里,他专门朝人家的心脏部位去打。或者说,专门朝人体最薄弱的地方打,像武功中所说的一招杀敌术,这还是打人行为吗?这分明是想故意杀人啊。

如果被打者是戴眼镜的,为什么打人者总是喜欢朝他头上打呢?因为一打,就能将被打者的眼镜给打掉了。有些眼镜,价值几千元。被打掉到水泥地上,或者踩上一脚,大概率眼镜报废的占多数,眼镜还可以使用的占少数。被打者可能会因为高昂的眼镜而没有及时地逃跑。这是不是打人者明显的恶意呢?如果打人者故意向人家的眼镜打去,造成的伤害,可想而知了。

打人者一言不合,或者被人骂了一句,什么话都不说,冲过来突然猛打。即搞突然袭击。与打人者先警告,警告不听再动手,性质能一样吗?

打人者故意选择在偏僻的地点打人,性质能一样吗?知法犯法者,通常不会选择在有监控的地方打人的。

因为纠纷或者琐事而导致的打人,与事过境迁后,相当于影视剧中的转场了,偷袭打人,性质能一样吗?

打人者觉得被打者什么地方得罪自己了,打人之前先谈判,谈判不成,才动手打人,跟二话不说就打人,性质一样吗?

还有一些情况,法律是已经区分出主观恶性程度了。如多人打一人,多次殴打,持械打人等等,属于加重处罚的范畴。

理由三,打伤的后果往往是由强者决定的。

当一个人被别人打的时候,为什么他不还手呢?因为他知道自己太弱了,还手是无用的。如果一对一都打不过别人的时候,而对方又是多人,就更不能还手了。为什么被打者不跑呢?当然是被打者根本就跑不掉呀。如果能够跑掉,谁不跑呢?

如果两个人发生互殴了,一方的伤情明显比另一方更严重。是不是受伤更严重的人属于受害人呢?当然不一定了。那么怎么判断谁是真正的受害人呢?先排除一些专业的搏击人员,武功高强之人,特种兵军人等等,仅一般的普通老百姓来看,首先看谁的力气大,接着看谁年轻,最后看谁有学武,读体校或者当兵的经历等。一般来说,身体强壮的人,力气肯定大。如果是一对一的打架,谁受的伤更严重,大家想一想就知道了。通常是弱者受伤更严重,属于受害者,而强者属于施暴者。少数情况是,弱者采用了正当防卫,如使用器械去击打强者,或者使用智慧致使强者受到更严重的伤残,这时候虽然强者受伤更严重,但是弱者仍然是受害者,而强者仍然属于施暴者。

如果不是一对一的打架,而是几个人打人家一人,肯定是几个人属于强者了。这个时候,就 不能光看人的力气大小了。

可以说,打伤的后果往往是由强者决定的。极少数反例,是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可以忽略不谈。

一个成年的男性,假如去打一个年幼的儿童,不想将他打伤了,难道做不到吗?如果成年人将儿童打伤了,这明显就是故意伤害呀。

在打架的时候,如果强者不希望出现伤残的结果,强者不希望继续打下去,强者有N种办法来结束打架。但是弱者,就不能想结束打架,就能结束打架的。

在打架的时候,谁强谁弱,通常打会儿各自心里就有数了,如果强者先喊停,弱者肯定会同意停止武斗的;如果弱者先喊停,强者不一定会同意停止武斗的。

建议打人案件不能唯伤情论,宜增加被告主观恶性等级标准

通常我们会说人都是欺软怕硬的。先动手打人,特别是打一个不熟悉的人,他肯定是先预判一下谁强谁弱,如果他弱,他绝对不敢先动手打人。他先动手打一个比他强壮10倍的人,他不是自己找死吗?他没有那个胆量。如果他强,他才有可能先动手打人。只不过他的预判可能是不准的。比如说抢劫犯看到一个女人,以为好欺负,就动手抢她的包,但是他预判错了,原来这个女人是武术高手,她反过来会将抢劫犯打趴下的。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推论:先动手打人的人,他肯定预判自己是强者,被打者是弱者的。如果不知道谁先动手打人的,即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十有八九肯定是强者先动手的。所谓强者,指的是力气大且年轻的人。

理由四,同样的伤害,对不同的人造成的损失是不同的。

对于音乐家而言,打人者把人家打聋了,与普通的受害人相比,受到的损失,是一样的吗?显然是不一样的。

综上四个理由,或者有更多的理由,说明打人案件不能唯伤情论,增加被告主观恶性等级标准很有必要。

接下来讲一下法律至少要增加两个奖励。

第一个奖励是,报警奖。当一个人看到有人被打或者打架斗殴的时候,他不一定具备见义勇为的能力,但是他大概率上具备报警的能力。比如我骑着电动车在路上看到有人被多人殴打,我可以继续向前骑行一两公里,确定打人者看不见我的时候,我可以打电话报警有人被打。当一个人被打的时候,他自身是很难及时报警的,如果有目击群众报警,警察从天而降,很可能会大大降低被打者的伤情程度。因此报警奖,非常有必要设立。报警奖,也可以由受害者从赔偿金中拿出一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个奖励是,拍视频奖。除了监控外,现在能够拍视频的设备太多了,像行车记录仪,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等。目击群众拍摄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视频,其目的,肯定是要交给派出所民警的。视频作为证据,对案件非常重要。因此拍视频奖,非常有必要设立。

在中国,法律不能唯伤情论。做出这样的认识,并不困难。像我这样不太聪明的老百姓,都可以写出这样的文章,更何况那些至少是本科学历的律师和公检法从业人员呢?我相信在中国,有许多律师,许多警察,许多检察官,许多法官,都想明白了法律不能唯伤情论。

最后引用鲁迅先生的一句话,来作为全文的结尾。世界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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