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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保险车险理赔事项

投保渤海保险车险后,发生保险事故,如何妥善处理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是车主以及渤海保险公司都非常关注的事情。为此,就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提醒您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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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司机应主动保护现场,需要进行现场施救的,应积极施救,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特殊情况不应超过48小时)通知渤海保险车险公司,渤海保险车险公司相关人员将竭诚为您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出险后请您不要向保险代理人或汽车修理单位报案,因为他们无权代理渤海保险车险公司做出理赔承诺,必要时渤海保险车险可以帮助提供施救单位。

(三)双方事故不宜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因“私了”的事故一般不能提供确认出险事故性质、原因及对方车辆损失照片,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由此会造成您的赔偿权益受到损害。

(四)保险车辆及第三方的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在其修复或赔偿前,应会同渤海保险车险公司一起对保险车辆或第三方财产损失,就其损失项目、维修金额应进行协商确定。否则,渤海保险车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有权重新核定损失,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渤海保险车险公司不能赔付。

(五)发生双方交通事故时,您应主动记录对方车辆“保险”的承保情况,即:对方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保险期限等。

(六)对于人伤案件的用药和救治方案以及标准,渤海保险车险公司将按照“社保”相关规定及《高法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标准予以审核,对高于规定标准而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偿时将按以上规定标准计算赔偿。

(七)根据交通事故“以责论处”的原则,您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将是您需承担的事故经济赔偿的依据。对于任何与所负交通事故责任不符的经济赔偿部分,渤海保险车险公司不予赔偿。

(八)领取赔款时,法人团体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盖章,私家车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签字。领款人要提前复印好本人身份证,以保证您按时取得赔款。

以上渤海保险车险相关的理赔事项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索赔还是要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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