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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陕西回民起义:使500多万百姓丧生的浩劫,为何发生在晚清?

揭秘陕西回民起义:使500多万百姓丧生的浩劫,为何发生在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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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们的传统看法,陕西关中作为中华文明的核心区的核心,为何会在晚清发生回民起义?汉人与回民相互仇杀,持续15年,数百万人为此丧命,这在中国历朝历代都鲜见发生的民族事件,为何会发生在晚清?

陕西在回民起义期间的人口损失,各种说法不一。

清末文人“西山书痴”渭同治元年及二年,三辅地方“被害州县人丁约在千万”,这个结论只论汉民,显然远为夸大。

学者的研究方面,曹树基先生的结论是,在这次起义中,陕西合省人口死亡约466万。

学者路伟东认为,从同治元年(1862)到光绪五年(1879)的17年间,全省人口损失总数高达622万,在全部的损失人口之中,战争期间损失的人口大约是520.8万。

这两种结论则是把回汉的人口损失一起算的。路伟东在另一篇文章谓回民人口损失总数高达155万,若两个结论中的数字相减,汉民人口减少数目也在460万以上。

而原本百万的陕西回民人口,在陕甘回变后,“除西安城中土著两三万外,余则尽族西行,陕西别无花门(回民别称)遗种。”

今天我们就抽丝剥茧,揭开陕西回民起义的缘由:

1、清朝关中回民的情况

单西安、同州、凤翔三府和乾、邠、鄜三州共20多个州县里(不是全省),就住有回民70、80万到100万人,占全省人口三分之一;回民分为800余坊,建清真寺800多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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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清初陕西全省回民总数大约有84.5万,经过康、雍、乾、嘉、道5朝200多年的休养生息,才发展到170万左右的规模。”

同治前,陕西回民人口大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5%,人数估计在200万左右。

清代回民社会愈趋“回化”,仅就关中而言:

在人口与宗教均极盛的情况下,为伊斯兰原则所贯穿的回民社会的异质性在汉文化的背景下较以往更为凸显,以至回民文人亦自谓:“拘于形式,轸域森严,以招外人之疑忌耶!虽云教外人居心不善,而实吾教人有以致之也。”

伴随于回民社会宗教上的日渐觉醒,有清以来的陕西回汉冲突,也历时已久。由此导致的客观史实是,清中后期陕西回汉民族之间,从总体文化、气质、特性及族际关系上,恐怕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愈行愈远。

清代官员的奏报记载了回汉间频繁的族际冲突。

道光初年,江南道监察御使徐法绩奏称,陕西羌白“地面寥阔,回汉杂居,因岁械斗,无岁无之。(道光)八年(1828)春,临潼县鬲家堡回汉滋事,互有杀伤,办理有案。乃甫经办结,而冬闲大荔县八女井,又有械斗之事,均距羌白镇不远。彼此集众各数百人,并有鸟枪、铅药、兵器伤害多命。地方官一面缉拿,而械斗自若,一岁数次,莫可禁止。”又言“陕西回民所在多有,而顽悍者惟此地,械斗者惟此处。…

这类记载,透显出陕西关中一带早已是回汉族群之争的焦点地区。

客观地讲,回、汉之间的大小细故争斗,即使在回族和汉族双方内部,也一样时常发生着。而因为双方的乡野因素、族群差异,本身也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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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遽然激化出汉、回烧杀及回民起义的直接原因,却是关中汉民社会的大办团练,官府的放任则是导致事态恶化的重要因素。

2、汉人与回民风俗的冲突

外貌的不同,是人类互相接触所获得的第一观感。回汉之间,则是区别族群的第一标志。

到清代末年,尽管历史上回民在血统上的华化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但与汉民仍然有明显的差别。

在陕西,“回民隆准深眶,土人一望而知。”

汉民嘲笑“高鼻子,深眼窝,不是回子是哪个?”

外貌、服饰、加上气质的差异,成为人人可见的“他者”的首要标记。

总体上,在西北乡野民间,汉民和回民很少同村比邻,也难以密切交往,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饮食不同,民间俗称“吃不到一起”。

而饮食之中最敏感忌讳的就是猪肉问题。这种独特的宗教文化现象是中国的汉民社会与穆斯林之间族际分野的最具代表性象征。

对于回民来说,它甚至被视为与自己的宗教信仰密切联系而又生死攸关的头等大事。

但回民的这种饮食禁忌却从来是多数汉民乐于嘲弄和借机侮辱的话题,为此引起的纠纷数不胜数。

据载,清代陕西汉回有集市之争,临潼地方回民另立新市,日益繁荣,汉市反而萧条,就有汉民故意到回民集市杀猪以示挑衅。

又据口述材料,在泾阳,回民年轻人去汉民陈广林开的“窑子店”逛玩,发现所喝汤中有猪肉,也发生争斗。

回汉杂居的地方,常有无赖汉民故意以此侮辱回民,官吏们也乐于以这种方式“教训”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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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材料表明,在大荔,有汉人以猪肉触到回民衣衿,回民当面割去衣衿,遂至成讼。此事本是小事,但官员处理时,唬吓回民说:“拿猪肉触你的衣衿,你便割去衣衿,若拿猪肠绕你颈项,你也持刀割去你的头吗?”

另有同治间渭南某县整治回回时,以猪尿泡(膀胱)套之于头,亦取毁辱之意。 甚至回民内部惩罚叛徒,也乐于以猪肉侮辱之,如西安回民李家丰,因在同治年间和光绪年间两次向官方提议回民出入城时挂腰牌而被视为“回奸”,遭同族人在大门拴猪肠、挂猪肉之辱。

甚至有记载称,陕西巡抚刘蓉曾发布无知可笑的劝回反教告示:

“示中令其不讽经、不尖帽、不剪发,已断不遵;又令其食猪肉,更未必听命,徒搅乱耳。”

而同治乱世,西安城内回民为方便出入,便“手提猪肉块,以示安顺”。

刘蓉的告示出后,更有同治三年(1864),“有石瞎子寺四十八家回绅齐集官府,奉命大食猪肉,以表示自己是顺民。”后来难容于坊,迁至包头而去。

回民的饮食禁忌,不仅自身即源于宗教的原因,也通过宗教不断地在日常生活中强化,已然成为不可改变的族类特性。 尽管回民处于清代社会边缘,但对于饮食问题一次次严格强调与拒绝的过程中,自身在族、教意识上的自信和自豪感也必然一次次树立并强化,加之对于伊斯兰的宗教洁净的文化定义予以严格注意,便客观上日益限制了回汉两族的社会交往。

饮食禁忌还会伴生回汉之间屡起争议的气味、卫生问题。

某种程度上,在以吃饭为根本要务的中国乡野社会,吃不到一起,就难以经常相互走动,不能住的太近,不能一起劳动,不能结伴同行,不能互通婚姻。由于饮食的分野,日久天长,回汉双方的接触只会越来越少,交往越多,却越可能导致交往减少。

外在的行为上,为了保持洁净,回民必然要刻意住的远一些,要刻意与汉民保持距离。甚至由于回汉之间相同的地方太多,以致于回民“故意”要与汉民不同。

整体上,这种情况无可避免地导致回汉之间的疏离和日渐根深蒂固的隔阂。

此外,在穆斯林社会,尤为不能容忍的是外人对妇女的侵犯。回民起义前,在西安法桥附近之小桥,有回民妇女骑牲口从桥上经过,汉人恶少常常挡住她们,要求将面上的“盖头”揭去给他们看看,否则不准通过。

这种故意侮辱回民宗教习俗和回民妇女的行为非比寻常,引发回民刻骨的仇恨,可以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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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回民在汉族社会主导的文化政治体系中居于弱势地位,在文人看来,似乎这类争斗反而应该责备回民。

地方汉民认为自己是主人,人多势众,有优越感,对于回民,认为他们是客户,是少数人,无足轻重。这类歧视在稳定的农耕社会里,很容易以惯性长期存在下去。

3、汉人与回民地畔相争

农牧争地、侵地之争,所在多有,汉人间尚且争斗,回、汉的争斗则在族类之争的背景下,益形恶劣。实际上,族群冲突本身就往往包含着对经济利益的争夺,这从元代以来便在上层色目人和下层汉人之间屡屡发生,只不过明清以来,开始转变为回汉两个族群的利益冲突。

这在陕西关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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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人口急剧增加,导致对已有土地的过度利用和争夺,这在关中农业发达地区表现的更为突出。

在同州府,回民居于沙苑之中,汉民居于其外南北各村。回民善于农事,以沙地而产“金粮”,但随着人口增加,“回回的人口众多,自然就向外面发展,于是土地便发生了问题。”

关中地狭人稠,往往有汉回两族同居一村镇,如仓头镇、闵家村等。至于汉村与回村相邻的,更是遍及各处。这种比邻而居的局面,也伴生另一种“邻居”现象,即回汉农田的“地畔”相连。土地的紧张,直接导致了回汉双方的“地畔相争”。

现存文献记载了大量回民牲畜越过地畔、侵食汉民禾苗的事件,故又称为“青苗之争”。

陕西农耕汉民与某些留有牧业风俗的回民的冲突实已有长期历史。

陕西回民,学者多以为其前身即为唐肃宗时定居沙苑的回纥人之后裔,他们由游牧转向定居农耕,但仍保留牧业作为副业。

并进而发展出牛羊贩卖、屠宰、饮食等穆斯林特长的行业。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回民的牛羊牧养业持续扩大、需求的草场逐步增多。 但回民定居化之后,不能四处游牧,只能在邻近放牧。在关中农业稠密地区,就不可避免地会侵害农田。此类事件的增多,发生于回族之间,相互体谅,不会导致大的冲突。但发生于回汉之间,则转化为族际对立与冲突。

在汉族社会,从朝廷中央到地方政府,从士绅地主到平民百姓,农业都是重中之重,既是经济基础,也是生活来源。

关中汉民主要从事农业,人口比回民多,占用耕地也多。

回民多居于沙苑之内,冬春之时,沙地无草,回民就必须到汉民居住的沙苑之北牧羊,如此势必要逼近汉民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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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汉民为保护农田和庄稼,与回民相商,双方立约互不侵扰。

显而易见,在回汉两族紧邻而居、人口持续增长、农牧业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这种约定的效果不仅限于一隅,而且极其有限。到咸丰八九年间(1858一1859),由青苗之争引发的械斗,愈演愈烈。

4、汉人与回民的看戏之争

西北地区文艺向不发达,民众缺乏娱乐生活,是以唱戏、看戏之风盛行。关中汉多回少,又居住甚近,汉民唱戏之风影响回民,回汉也因看戏而发生争斗。

引发看戏之争的最直接、最常见的原因是汉民不许回民看戏。

唱戏需要场地、班子、戏具、工费,一般都是富户大族出头组织,要花费不菲的金钱和人力,甚至需要由各户、各村共同组织。

但回民出于宗教上禁止偶像的原因,难以用公共名义组织唱戏;汉民过节唱戏,回民也不愿分担份钱;戏台搭起后,回民不出钱款白白看戏,汉民自然不乐意。

此外,回女受宗教约束不能在公众场合过多露面,因而不赴戏场。汉女则较宽松,可以抛头露面,随处看戏。

有记载说,回民的“无聊年轻人”因这个缘故而常到汉村看戏,“不看前台而专看后台,不看人前而看人后(意为专看躲在后面的汉民女子)”,汉人气不过,也禁止回民来看戏,为此屡屡发生争斗。

咸丰七年(1857),临潼行者桥北、东、西三堡汉民合唱社戏,不准邻村回民来看。汉民刘侯景将来看戏的一位回民老人推入泥沟。

回民得到消息后到汉村寻仇,结果汉民又打死四个回民。回民先后到县府控状,官吏袒汉欺回,将为首汉民七人明抓暗放,当地回汉关系更加恶化。

八年二月,渭南县北焦村办庙会唱戏,汉民不准回民看戏,双方挑起械斗。县令程佩渭南县北焦村办庙会唱戏,汉民不准回民看戏,双方挑起械斗。县令程佩琳强迫回民赔偿北焦村,立碑认罪。

另据记载,陕西临潼“回汉素不相能”,同年,有回民小孩到汉民戏场售卖果实,被汉民殴打重伤。此事本来曲在汉民,回民控告,县府反而责打回民,这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回民寻仇,私赴汉庄械斗,杀汉民十三人,被杀六人。死伤人数不相当,汉民寻仇,却杀了三名与事无关的蓝田县回民。

事态就这样扩大了。

此时,官府不得不介入,于是西安省城派出200名将弁弹压,领兵的曾卓如“谓回民不遵约束,即带兵剿洗。”官员们这种出格的言辞,“恐非吉祥气象”,反映了官府治理类似事件的偏袒心态及普遍存在的处理族群冲突的无能与失衡,这种情况在不久的将来,直接激化了回民起义。

咸丰十一年(1861),泾阳回民与在县城南关开妓院的蒲城汉民陈广林争斗,后正月十五汉、回因看戏打架,陈广林杀回民一人,又使小事急剧扩大。 二月,泾阳回民纠合大荔、高陵500回民复仇,杀陈广林,抢劫城内郭姓富户。

官府介入镇压,杀滋事回民二十多人,并把苏万元等七人入狱。后来回民起义后,回军元帅杨文治要求城内以苏万元交换回民军不攻城池,议不成,结果汉民团练首先下手,净洗城内回民。回民军攻陷城池,绅民遭到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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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元年(1862)二月二日,南赵村三义庙办庙会,其时陕西已大办团练,当地团练便不准回民看戏,双方又一次挑起械斗。 回民起义前,渭南孝义镇富族赵权中为父祝寿,而请禹王三村的回汉一起看戏,本意虽好,看戏时回汉却起了争斗,引发双方更加敌对。

这些本为小事,但因为发生于回汉族群之间,在乡野社会,总是难以得到很好化解,总是导致官方介入,促进了汉、回双方社会更深的隔裂和对立。官方的无能和偏袒,更往往恶化了事态的发展。

5、汉人与回民的市场之争

清代回民从事的牛羊贩卖、宰杀、肉食及皮毛业等,汉民不占优势。反过来,汉民经营的茶盐、生猪贩卖与饮食等,回民也难以参与。双方均可从事的行业如“花市”,却由于族群相互排挤,而不能共同经营。

汉民缺少回民那样紧密的社会组织,回民又有重商的传统,汉民在经济活动上的协作也就不如回民。 把持市场的汉民上层于是利用在政治上的优势地位排挤回民的经济活动;回民则另立新市,如渭南仓头镇东门外的“花市”、临潼雨金镇以西的“新市”,都是在这种情况下成立起来的。导致“平时回汉之间,各自居住,各有市集,本来就有隔阂”的局面。

但是,由于回民宰杀的肉类,汉民可以购买食用,汉民宰杀的肉类不合伊斯兰教法,在回民中没有市场,故回民市场要大于汉民的。 加上回族善经营,规模产业下价格有优势,所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回民所立新市的经济利益又超过了由汉民把持的旧市,双方再起争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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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羊贩卖及毛皮业也有类似情况。在北方各省,必须经由商业贸易互通有无的此一经济业在长达几个世纪里,一直是由回民“垄断”经营的。

但有些地方汉民牙客把持市场,如陕西泾阳,回回卖牛羊,受到百般刁难,估价很低。而且卖了牛羊,收不到钱,益形引发民族仇恨。

6、汉人与回民的诉讼之争

作为清代汉化程度最大、遍布于内地、群体势力极大的少数族群,回民却总体保持着被边缘化的事实,这与其经济利益和政治诉求产生了巨大的内在矛盾。而这种矛盾最集中的表现,便是经由官府介入的、发生于回汉两族之间的诉讼之争。

在族群之间所有的冲突中,发生于双方的诉讼之争,从一开始“国家”就是介入的。

此类争斗在官府处理失衡的情况下,如何扩大为整个族群的对立,并最后演变为回民与官府的对抗。

“回民”包括了讲汉语的穆斯林、说蒙古语的东乡及说突厥语的撒拉等。他们与回部讲突厥语的穆斯林(即所谓的“缠回”)不同,隶属朝廷编氓,向国家输纳租税、劳役。

在清代,基本没有专门针对回民的国家性文件。回民与汉民一样,隶属于所在府、州、县,由当地民官管辖。国家性法典、政策、法规上对回民群体的一些特殊规定,并不影响他们总体上的与汉民一致的政治地位。

在整个晚清时代,从云南到西北,皇帝和国家官员面对中国的“古兰地带”,也总是义正辞严地宣称“秉公持平”、“执法持平”、“单分良莠,不分汉回”等,这种论调是中立的,然而执行的时候却远不是如此。

清末的关中回民团结,不畏事,仍保留着浓重的游牧风习。文献上说回民“贩马游牧为生,余多无常业,故流为匪者,实繁有徒。尚有布鲁特、安集延风气”。

这种比较强悍的族群形象在农耕为主的清帝国内,令维持地方秩序的官员们印象深刻,所谓“惟陕甘回民性刚好斗,汉民惮之,州县审断,曲袒汉民,积习相沿。汉回日生嫌隙。”

官员本身即为满、汉的族类立场在其间往往发挥作用。

在“华夷之辨”的影响下,回民在司法案件上普遍受到歧视。与回民相关的立法,较一般民众为严,在牵涉回民的案件中,也往往从重处理。

清末朝廷的上谕即说,“又或意存歧视,因系回民,一切从严,不辨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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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牵涉到回汉双方,官员刻意偏袒汉民,就使回民受到的不公平对待更加凸显。

回民心齐,与汉相争,辄有小故,则群起而攻,个人之间的细故争斗,极易激化为群体事件。在这类打斗事件中,汉人分散不敌总是吃亏。受此影响,官员审案,往往倾向于认为“汉回互讼之案,衅起户婚田土事件,理曲者多属于回。”

判决既不公,回民私下寻仇报复,引发群体械斗。

咸同之际,回民集中居住的陕西三府之地,“西安、同州、凤翔三府,汉回更不相和,每年贩卖羊马,伤食汉民麦豆,连年兴讼,结为世仇。”

陕西回民起义,西安、同州、凤翔三府也成为冲突最烈的地区。

回汉械斗日甚一日,官府刻意袒汉抑回的条令或传言更容易使参与事中的回汉均深信不疑,如“回伤汉民一以十抵,汉伤回民十以一抵”或“回杀汉者抵死,汉杀回者令偿殓葬银二十四两。”

汉团在此种传闻性条令下,自以为有所依恃,胆气既壮,便欲“尽洗回民”。回民出于往日的经验,自知无法得到公平对待,便在自卫之余,发展为报复性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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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汉的讼诉之争与官员的祖汉抑回,便使得这种虽然普遍发生但仍属个别意义上的回汉族群冲突问题,轻易上升到回回族群对官府朝廷、国家机器的仇恨与对立的程度。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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